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洗钱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在“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上,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认定内容,并强调认定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从多角度审查,且是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概括认知。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时,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在竞合处罚原则方面,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了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并且,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也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将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