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则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曾任广元市级多个部门“一把手”的田刚富因受贿、滥用职权、洗钱等罪行获刑12年。
据了解,被告人田刚富在200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64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不仅如此,他还违规决定向商人廖某发放养老机构许可证和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64.5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而在其犯罪行为中,洗钱这一罪行尤为引人关注。田刚富在收受赵某某人民币70万元贿款后,安排其胞弟进行保管,后又安排其胞弟将该笔贿款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投资用于某公司项目,构成洗钱罪。苍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上述判决。
田刚富曾担任广元市级多个部门“一把手”,任职时间长、级别较高,且受贿笔数多、涉嫌罪名多,案情复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组提前介入,与监察机关会商后,提出取证建议10余条。
经查,田刚富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代为支付费用,违规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方面谋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发包;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利转贷;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千方百计谋求私利,政商关系“亲清”不分,甘于长期被“围猎”,将公权力沦为谋求私利的工具,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田刚富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田刚富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