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重磅消息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发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为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在这一系列规定中,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若地方政府违反此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规定旨在确立中介机构执业与收费的基本标准,细化各参与方的行为规范与费用收取细节,并明确监管措施及法律后果。文件中特别强调,中介机构及其员工不可有超出合同约定额外收费、以变相方式提价、通过持股或获取上市奖励等不当手段获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规定涵盖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服务与收费活动,明确了这些机构应遵循诚信、勤勉、独立及市场化原则,合理设定费用,并确保其服务不助纣为虐,帮助不合格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还需保证团队资质、建立有效风控体系,确保出具文件的真实性,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财务欺诈或违规信息披露,并依据实际工作负荷及资源投入来合理定价。
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新规的引导下,我国资本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