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一项重要规定,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上市奖励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虽然各地金额不等,但奖励力度普遍较大,且按照上市辅导、申报受理、获批上市等不同环节,以结果为导向直接分批次给到奖励。比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境内上市获辅导验收奖励400万、首发申请获受理奖励400万、获批并上市再奖励400万。境外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600万,境外上市企业回A再奖励600万。深圳市2023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境内上市签订IPO协议和约定书,就奖励50万,纳入上市辅导备案再奖励150万,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即奖励300万,获批并上市交易再奖励500万。境外上市方面,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激励”体系由来已久,想要切断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链条并非朝夕之功。为保证政策有效落地,此次规定明确了发行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监管分工。必要时还将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若违反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国务院的规定,对于规范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避免因上市奖励而可能引发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